字面(限制性)解释,但第四小组认为经常账户、投资和纸币中持有的金额也将是不可扣押的。 上述分歧是第 1,230,060-PR 号特别上诉中分析的主题,其中 STJ 第 2 节合并了第四专家组对第 649 条第 649 条的广泛解释。 “特别上诉。民事程序。不可解决性。第 649 条,IV 和最后收到的,在宪法薪酬上限(CF,第 37 条,XI 和 XII)的范围内,这种性质失去了各自的盈余,在收到下一个之后工资或工资。先例。2 .作为补偿劳动获得的金额,在长期存入投资基金后,失去了不可扣押的工资金额的特征(第649条第四节)。但是,金额最多为40所节省的最低工资,无论是否保存在纸上,都是不可扣押的。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案审理(第十条)649)。3.部分特殊功能。 由此,公民法院将不可扣押规则扩展到经常账户、投资基金和纸币中持有的金额,从而将法律条款的解释延伸到以一般方式存放在金融机构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同一个REsp的第二节认为, 不可扣押性的广泛解释规则是,分析具体情况,在滥用、恶意或欺诈的情况下受到保留。 最近,STJ 在该主题上取得了进一步进展AgInt 中,法院定义银行账户中金额的不可扣押(无论来源如何并受法律限制)是一个公共秩序问题,并且可以由法官当然承认。让我们来看看: “行政。内部上诉。附件。BACENJUD系统。存入银行账户,最高限额为 40 最低工资。推定不可预见性。 当然解锁的可能性。1. 电子附件不能忽视《刑事诉讼法》第 833 条第 X 款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规定,因为“假定债务人的金融投资不可扣押的 上限为 40 最低工资,并且债权人有责任证明债务人有任何滥用职权、恶意或欺诈行为,有待核实”根据提交司法机构审议的每项假设的情况,逐案进行”(A告员部长 Gurgel de Faria,DJe,2022 年 8 月 16 日)。2. 根据既定判例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不可扣押构成公共秩序问题,法官可以依职权认定这一问题 ,原则上决定释放被扣押物的决定 无需谈论无效性。 非法扣押的 金额。
内部上诉未获批准”。 告员部长 Sérgio Kukina,第一小组,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作出判断,DJe 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做出)。 STJ的这个位置与艺术发生了碰撞。现行的中共10号文,也是债权人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在任何管辖范围内,法官不得以当事人未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为由作出裁决,即使涉及的是当事人应当作出裁决的事项。当然”。 批判性地分析 STJ 在解释 CPC/73 第 649 条第 X 项以及因此第 10 条中取得的进展。833,项目 因此,债权人只有在收到依职权决定通知后,即在解除冻结后,才会知道冻结金额。因此,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证明存在异常不可扣押的情况,需要管理自己的资源和时间,则冻结令的更新将无效。 显然,STJ 在 AREs的 AgInt 裁决中鼓励的立场与法律文本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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