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ssi01 發表於 2023-12-24 15:04:27

金融机构电子诈骗的民事责任

根据信息和协调中心 (NIC.br) 信息社会发展区域研究中心 进行的最新研究 ,其结果于 月公布年日,预计到 2021 年,巴西 10 岁及以上人口中 81% 的人会上网。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机构,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呈指数级增长,导致客户/消费者使用越来越多的数字服务,也相应地面临风险因账户的不正常访问和操作以及欺诈而造成的财务损失。 互联网接入的便利化凸显了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的脆弱性加剧。此时此刻,犯罪分子对已知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将其犯罪行为转移到了数字环境中。因此,即使是在看似合法的简单银行转账中,消费者也成为了最多样化的欺诈犯罪的受害者。

就银行机构而言,数字化服务的进程表面上是由银行本身鼓励的,甚至导致最难控制的客户也使用技术来使用数字化手段进行交易。目前的趋势是增加技术投资,以便为客 电话号码数据 户提供更好、更个性化的体验。然而,金融机构不仅要负责改进数字化运营所涉及的服务和技术,还要为这些运营提供安全性和合法性,以避免消费者遭受损失。 银行机构开展的活动自然具有风险,因为它涉及金融资源的可用性和流动性,并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因此,由于所开展活动的风险,客观民事责任适用于银行机构。 活动的风险与文献所概念的内部偶然性密切相关,即与活动相关,其损害风险虽然不可预测甚至不可避免,但与犯罪者进行的活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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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罗森瓦尔德、查韦斯和布拉加内托的话来说,“可以说,损害参与了商业风险”。何习惯性地享受某项活动奖金的人都必须对其造成的风险负责,即使没有过错。” [二] 应用于银行机构的活动风险理论旨在保护由于该活动实践中固有的风险而可能出现的可能受害者的利益。因此,银行机构不能仅仅为了衡量利润而行事,而必须确保为了获得期望的利润,第三方受保护的资产不会受到影响。事实上,银行机构有责任安全行事。根据《消费者保护法》(CDC) 第 14 条第 1 款,不遵守安全义务将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此外,《CDC》第 14 条第 3 款规定的供应商责任排除是受害人的专有事实和第三方的专有事实,仅免除银行业务中的责任,“如果它们完全无关”疏忽、承诺行为或信息性信息是银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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